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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夫魚販性侵傳播妹5小時遭判刑 更二審:她也有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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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12:22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吳姓、梁姓男子將傳播妹叫到家中,卻輪姦5小時,被訴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台
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吳、梁都說對方本來就要做性交易,法官不採,判吳、梁各7年10月
徒刑。案件纏訟,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兩人無視女方性自主權,今判2人各7年2月徒
刑。
綽號「七哥」的吳姓男子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傷害、毒品、賭博前科,綽號「阿水」
的梁姓男子則有組織犯罪條例、詐欺等前科。2016年11月16日晚上,吳、梁在新北市蘆洲
區一處7、8樓兩層的樓中樓聚會,梁聯繫酒店經紀人安排被害人出場、坐檯,晚間10點多
,傳播妹到府,被梁帶到現場。
當晚12點一過,傳播妹到7樓上廁所,吳將她推倒在沙發上,扯開衣服親吻胸部,再將她
拉進廁所裡指侵;吳離開,換成梁扯掉傳播妹的衣服,在7樓房間、沙發、馬桶上性侵傳
播妹。
檢方認定,傳播妹受二度侵害後,全裸被扛上8樓的床舖;凌晨3時,吳、梁再輪姦傳播妹
,輪流由一人壓制被害人的四肢,以方便另一人作案,到清晨5時才罷休。傳播妹手腕、
小腿多處傷害,她趁機逃離、驗傷、 報警。
吳辯稱,傳播妹是梁叫來陪酒、做性交易的,他與傳播妹玩遊戲,說好輸了就可以親胸部
;吳還說,傳播妹離開時步伐穩定,卻說被輪姦,不合常理。梁承認與傳播妹發生2次性
行為,否認犯行。梁稱,他有付清傳播妹坐檯及性交易的費用,案發前後,都有持續跟酒
店經紀叫小姐,「沒有人像她一樣要我賠錢,根本在恐嚇我」。
北院審理時,傳播妹表示確實被性侵,她多次哭泣、語帶哽咽,主動要求法官中斷、休庭
以平復情緒,交互詰問程序中,另對詰問她的人哭喊「事情過那麼久,你要我怎麼回想細
節?」。法官認為,要求被害人在法庭就遭逢情節坦然細述,強人所難,被害人自陳因被
性侵,曾逃離台灣很久,顯示她心理壓力極大,判吳、梁成立犯罪。
吳、梁上訴,高院更二審認為被害人歷次陳述明確,證詞沒有瑕疵或矛盾,且黃姓、陳姓
證人的證述也相符。高院表示,被害人到場服務內容固然包含性交易,但雙方是否成交,
被害人仍有性自主權,不能因她從事性交易赴約就直接認定她同意「多P」。
依警詢、偵查和一審證述,更二審認為吳、梁不顧女方反抗,兩人輪姦她,犯刑法強制性
交、2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更二審考量吳離婚、務農,陳在市場賣魚,都未與被害
人和解,分別量處7年2月徒刑懲儆。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