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osay (12333)
2024-06-11 14:04:56二審仍判決吳男、梁男各7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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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不認同性自主不能這樣判刑
而是你知道 在台灣,判到 7年10月徒刑 是多麼重的罪嗎
車禍撞死人這大家都知道很輕了
我們來看,在台灣,你去傷害別人
然後把它搞死了 才有這種刑責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近的判利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聲再 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14K) 113.05.31
傷害致死等
...稱死者)。因而認定廖xx、鄭xx就以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 項前段傷害
致人於死罪,且為共同正犯。進而對廖xx量處有期徒刑7年10月(鄭xx7年4月)
兩個人 聯手傷害虐殺一個人
罪責不見得重於 聯手搞性自主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