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中「母子三屍案」逆轉 二度判死「軟飯

作者: ChinaGy (偶不素426)   2024-06-11 16:47:15
來看臺中高分院新聞稿:
https://tch.judicial.gov.tw/tw/cp-32-2482061-0a1f0-101.html
節錄理由:
一、陳○嘉一次剝奪屬於至親之2條無辜的小生命,犯罪手段泯滅人性、令人髮指,對社
會衝擊極大,違反義務之程度重大,並造成重大、無法回復之損害,當屬公政公約第6條
第2項所規定得判處死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固堪認定。但經盤點陳○嘉犯罪之一般
情狀,陳○嘉殺害2名稚子犯罪動機之形成受到其成長環境所養成之人格特質及案發時面
臨之巨大生活壓力極大之影響,而其成長歷程歷經父親酗酒家暴、母親精神病發作等因素
,因而養成其低自尊、抑鬱、悲觀等人格特質,以及陳○嘉本身能力就不好,又遭逢一連
串不可控之因素,諸如因身體因素無法工作、因母親與陳○伊不合吵架導致臨時需搬家、
唯一感情依附對象陳○伊與男客曖昧不清等,導致陳○嘉面臨多重壓力每況愈下,再者陳
○嘉欠缺來自家庭及社會的支援,無法由其他方式獲得支援及排解壓力;又陳○嘉於遭警
方逮捕後均坦承犯行,對於殺害其稚子之犯行具有悔意,且表示有意願進行修復式司法,
願意將名下所有不動產賠償被害人家屬,並主動全額清償犯罪被害補償金,雖不能與完全
填補犯罪所生之損害同視,但仍足徵其犯後確已知所悔悟,且其目前名下之不動產仍有相
當之價值,足見其有意願與誠意積極且具體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以上之一般情狀應得
以作為減輕陳○嘉責任之依據。
二、經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結果,認陳○嘉仍有矯正及再社會化之可能性,且若經監所
適當之處遇措施,亦非無降低其再犯風險之可能性。
三、基上,堪認陳○嘉尚未達求其生而不可得之程度,是就陳○嘉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
犯殺人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並依法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陪席法官姚勳昌、受命法官紀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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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八卦點,因為要問尚市長,他應該對台灣司法心理學會有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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