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主張民法第430條的租賃物修繕: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房東裝死不修,加上舊冷氣故障無殘值回收扣抵政府補助(幫房東節省修繕開銷),主張房東應該償還換新之修繕費用。
只要沒有侵占主觀犯意,絕對不會構成侵占罪,不要被鄉民唬了。
※ 引述《acgfan (林萌娘推行本部部長)》之銘言:
: 去年夏天因為天氣超熱
: 然後我租的房子冷氣太舊,噪音又大,而且也不冷
: 然後跟房東反應,結果房東直接裝死
: 所以就自費花了1萬2換了一台變頻直流的冷氣
: 想說哪天退租的時候要嘛拆走然後陪點錢
: 要嘛折舊賣給房東
: 結果前幾天要退租的時候
: 房東卻主張那台冷氣要留下來,而且也不打算付錢
: 然後新房客已經住進去了
: 也開始在使用那台冷氣
: 目前是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中
: 但是想請問一下,如果最後鬧到打官司,我有勝算嗎?
: (當然,我不想因為一台冷氣打官司)
: 有只因為理虧產權就要讓給別人的八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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