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下士夜哨卸步槍、彈匣及刺刀「棄守」武器

作者: uhubi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2024-06-13 13:48:38
1.媒體來源:
三立
2.記者署名:
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海陸下士夜哨卸步槍、彈匣及刺刀「棄守」武器庫 回寢室呼呼大睡被抓包
4.完整新聞內文:
海陸志願役下士陳姓男步兵,去年站哨看守營區車輛武器時,還沒等到同袍交接,就擅自
把步槍、彈匣及刺刀等裝備,卸下放在衛哨桌上,回寢室睡覺,當晚被安全士官發現,向
上通報並將人移送憲兵;法官考量他無前科,坦承犯行,認無再犯之虞,判他緩刑2年,
半年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公益金。
判決指出,25歲陳男為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下士步兵作戰士,2023年8月6日深夜11時許
,負責桃園市龜山區慧敏營區車輛武器哨的監護警戒勤務,但不滿交接哨的另一名同袍,
還沒人交接,就把步槍、彈匣及刺刀等裝備,卸下放在桌上,擅自離開衛哨處所,回寢室
睡覺。
此事,遭安全士官發覺,經查才知陳男擅自離開衛哨,隨後向上通報,後由桃園憲兵隊移
送。
軍方依據內部調查記錄,及哨輪值表及交接紀錄簿等證物,佐證陳男犯行,憲詢及偵訊時
,他都坦承犯行,被檢方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衛兵哨兵擅離勤務所在地罪
嫌起訴,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陳男為現役軍人,竟棄營區安全於不顧,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考量
他並無前科,也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審理後,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
金,緩刑2年,宣判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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