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總統府聲請釋憲六大爭點一次看 兩理由將

作者: sheng1300905 (sheng)   2024-06-24 10: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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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黃婉婷、陳熙文
3.完整新聞標題:
總統府聲請釋憲六大爭點一次看 兩理由將申請暫時處分
4.完整新聞內文:
立法院否決行政院所提的國會改革覆議案,賴清德總統今親上火線發表敞廳談話。與會律
師洪偉勝提出6大爭點,包括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化、定期化、常態化、質詢
化,從文義、歷史等角度,都混淆憲法上刻意做出的權力安排;人事同意權相關規定,亦
違反憲法所定的機關重懲義務,也侵害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因此,總統府也將聲請憲
法法庭能夠作適當的暫時處分裁定。
洪偉勝今出席總統府「守護憲政、保護人民」記者會,並在賴清德發言前說明立法院職權
修法違憲的理由。他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將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化、
定期化、常態化、質詢化的做法,在沒有修憲的情形下改變了憲法的規定、安排,而有違
憲的情況。
首先,洪偉勝指出,從文義觀察,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
報告」,賦予兩憲政機關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由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但是無法
得出立法院因此有提問的權力,更沒有總統因而有答詢的義務。
第二,洪偉勝表示,從歷史考察也可以看出,當年增修條文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
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目的不是在質詢總統,更重要的,後來增修
條文將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移歸立法院的時候,還將本來條文中「檢討國是、提供建言」
的規定刻意刪除,目的就是作出區隔,但這次的修法,顯然擴張了當時刻意不賦予立法院
的權力。
第三,洪偉勝續指,我國在1997年修憲之後確立了雙首長制的憲政制度,總統及立法院都
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院長由直接總統任命,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由行政院對立法院
負責,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院的質詢。本次的修法顯然混淆了
這個憲法上面所刻意做出的權力安排,混淆了總統的國情報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提出的施
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以及由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制度。
他表示,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第15-2條把行政院所負責的國家重要政策議題也納入國情報
告的情形。他說,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未經修憲程序,實質變更增修條文第4條
第3項憲法安排,已違反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的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之規範意旨及目的
,牴觸憲法就總統權力、中央政府體制之安排,與憲法所定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相悖
而違憲。
第四,洪偉勝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至31條關於人事同意權的相關規定,一方面
設下了與總統提名人選的適任性並無必然直接關連的條件,除了設有罰鍰規定,並明定其
效果是不予審查、不行使同意權,使憲政機關可能因此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
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界限,違反了憲法所定的機關忠誠
義務,並侵害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
第五,洪偉勝提及,綜合觀察此次立法程序,累積了許多未議而決的瑕疵,已經達到重大
而明顯瑕疵的程度,使得民主國原則在刻意操作之下,只剩下粗糙的數人頭、多數決。尤
其,相關法案最終是以無記名投票的舉手表決方式通過,在公報、議事錄上從未出現個別
委員的決定紀錄,使國民無從具體瞭解個別的立法委員的投票結果並去追究責任,依照
499號解釋的標準,已經違背了公開透明原則。
洪偉勝說,「希望大法官明確判斷,2024年的台灣,是不是能夠允許回到萬年國會時代,
能夠接受用無記名舉手表決、數人頭就好的方式來決定這些重要的法規範。」
第六,洪偉勝說明,本次立法另外涉及關於質詢、調查、聽證等規定,同樣有違憲爭議,
不過受限於憲法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能難以一併由總統以憲政機關的立場來提起憲法訴
訟,不過我們也促請憲法法庭,如果其他憲政機關有提起憲法訴訟的情形,能夠併案審查
,然大家的意見都能夠一併交憲法法庭來參採。
最後,洪偉勝表示,考量到目前立法院已經有請總統赴國情報告的相關議案, 隨時可能
表決通過,導致總統有按照違憲的法律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質詢的情況,將嚴重破壞憲法
當中的制度安排,同時,這種憲政體制、權力分立的破壞,一旦發生,就無從回復。
洪偉勝續指,第13屆的考試委員任期即將屆滿,總統目前提名的第14屆考試院正副院長以
及考試委員的人選也已經在立法院審查中,如果讓立法院用修正後的新規定審查相關人事
,不僅可能損及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最後甚至會使得憲政機關停止運作,導致機關忠
誠義務違反、國家考試無法順利舉行。
洪偉勝表示,總統府也會在提出本案聲請的同時,聲請憲法法庭能夠作適當的暫時處分裁
定,以防止相關違憲法律造成難以回復的公益損害,來維護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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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相關法案最終是以無記名投票的舉手表決方式通過所以不行?
依照這標準可能很多法律的通過都有問題吧?
還有寫了一堆理由說違憲
但還是看不懂哪裡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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