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回顧「下藥迷姦」還用「淫魔」說他 李宗

作者: Dooo (臘腸狗切半去尾)   2024-06-25 12:13:36
回顧「下藥迷姦」還用「淫魔」說他 李宗瑞告《鏡週刊》但不起訴
TVBS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6/25 11:06
最後更新時間:2024/06/25 11:22
https://imgur.com/vKiCqi6
李宗瑞目前仍在服刑中。(圖/TVBS資料畫面)
富二代李宗瑞因涉嫌性侵多名女子還偷拍,須服刑29年10月,人在獄中的他見《鏡週刊》
日前報導另名蘇姓富二代性侵案卻又舊事重提,再次扯他是「富少淫魔」、「下藥迷姦」
,控告《鏡週刊》社長裴偉、網路總編輯、編輯、記者共5人涉嫌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
罪嫌。台北地檢署認為,名譽取決於一個人過去的行為,認為5人罪嫌不足,今(25)日
處分不起訴。
李宗瑞提告指控,2月28日發行的《鏡週刊》報導「富少淫魔李宗瑞十多年前迷姦、偷拍
數十名女子的重大刑案,轟動社會,...」、「姊妹花遭李迷姦提告...」、「在酒中安眠
藥,灌醉被害人後撿屍返家性侵」,為故意炒作聳動話題用以增加雜誌銷售量及知名度,
進而將自己借以和另案蘇姓被告的涉嫌犯罪行為作比較。
再者,「下藥迷姦」與歷審判決認定,李宗瑞沒有以藥劑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所認事實不符
;報導中恣意以「淫魔」形容李宗瑞,已足污衊、詆毀其名譽,「下藥迷姦」涉嫌加重誹
謗、「淫魔」涉嫌公然侮辱。
檢方認為,從檢察官搜扣的證物及起訴書、被害人指述等,有相當理由確信下藥為真實,
而推測李宗瑞以「迷姦、在酒中摻安眠藥」等手段犯罪;李宗瑞性侵案屬重大社會事件,
屬可受公評之事,而一個人所享受的名譽是否值得法律保護,應取決於一個人過去的行為
,縱使「淫魔」一詞令李宗瑞不快,但報導主要對象是另案蘇男,媒體並非出於真實惡意
為文,受言論自由保障,5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528307
備註:
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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