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快訊/監院將對藍白國會改革提釋憲、暫時處分「嚴守

作者: WuSam (藤原豆海)   2024-06-25 13:55:40
快訊/監院將對藍白國會改革提釋憲、暫時處分 「嚴守權力分立」
ETtoday新聞雲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對於藍白版本國會改革相關條文,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今召開記者會表示,監察院乃國家最
高監察機關,是國家重要憲政機關之一,但立法院甫5月28日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案,部分條文已嚴重妨害監察職權行使,明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也不符人權普世
價值,難脫國會擴權訾議。基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以及國際人權公
約意旨,確守各憲政機關平等相維以捍衛監察調查職權,監察院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
暫時處分。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表示,為嚴守權力分立,監察院會提出釋憲,監察院是國家重要憲政機
關,28日通過之職權行使法嚴重破壞調查權行使及權力分立原則,相關修正還有一項問題,
就是嚴重侵害人民權利,監察院也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所在,也要對此一併提出疑慮。根據憲
法規範之調閱權、調查權都屬於監察院職權,釋字三二五號也講得很清楚,憲法五權分立並
未改變,調查權仍屬監察院行使。
李俊俋指出,此次修法的調閱權也改成調查權跟調閱權,若經過院會同意可以成立調查委員
會 經委員會同意成立調閱小組 這邊直接修正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 對相關職權之行使 有幾
個問題 範圍在哪裡、對象有誰?相關修法既沒有構成要件也沒有明確的調查範圍 所謂監
察院調查權跟立院調查權界線又在哪?完全沒有說明。用修法方式達到修憲效果,這是最大
問題所在。
監察院強調,監察調查權乃憲法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專屬監察院行使,不容妨害與侵犯
:我國目前乃五權憲政體制,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之國會調查權明顯殊異,不應混
淆,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乃憲法
所賦予監察院的核心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與監察院應依憲法各司職權,不應相
互影響與妨害。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均表尊重,然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
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監院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擴大調查之規定,已侵害憲法所賦予監察院之
核心職權,如正式施行,將造成行政機關疲於奔命,倘監察院與立法院未來調查結果歧異,
更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混亂政府運作:
釋字第585號解釋係補充而非取代釋字第325號解釋,其旨在於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
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其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
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且立
法院調查權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明顯有別,三
者本質大不相同,立法委員不應擴權扮演檢察官或監察委員的角色,混亂憲法該有之角色與
分際。
經審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如第45條、第47條、第59條之3,均未明文其調
查之事項及範圍是否與其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恣意擴權已背離上述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
允許之框架,嚴重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明顯違反權力分立,招致社會各界對其國會擴權之責
難與非議。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625/2764592.htm#ixzz8e8k8hS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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