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作者: sheng1300905 (sheng)   2024-06-26 12:15:17
※ 引述《rated (silence)》之銘言:
: 1.媒體來源:中時
: 2.記者署名:賴佩璇
: 3.完整新聞標題:
: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 4.完整新聞內文:
: 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打算由4個機關分別聲請釋憲,包括總統、行政院、立法委員連
: 署、監察院。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表示,全世界有覆議制度的國家,不
: 曾有過提出覆議失敗之後,再去聲請釋憲,全世界沒有這種先例。
:  楊智傑表示,4個機關裡面除了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外,其餘3個機關其實在現階段
: 都不能聲請憲法判決,縱使提出了,大法官也不該受理;甚至由行政院提出,還有違憲問題
: 。
:  他表示,全世界有覆議制度的國家,不曾有過提出覆議之後,覆議失敗後還要再去憲法法
: 院請求解釋憲法的。那就是不認輸,全世界沒有這種先例。
: 楊智傑指出,去憲法法院已經是一個權力制衡的手段。覆議也是一個制衡手段,用完要接受
: ,但現在又想用別種手段翻盤,這已經牴觸憲法規定。
:  楊指出,全世界各國憲法中,只有愛沙尼亞,是有在憲法裡寫明說覆議輸了還可以去聲請
: 釋憲。但該國是寫在憲法裡面,我國憲法是寫行政院要接受,沒有寫可再用聲請釋憲翻盤。
:  楊表示,總統和監察院在現階段也不能提出憲法訴訟。原因在於,許宗力院長於2016年再
: 任大法官後所組成的「許宗力法庭」,對於機關聲請憲法判決,都要求必須具備嚴格的「行
: 使職權」的前提。
:  楊智傑指出,所謂行使職權,必須「真的行使了職權」,產生違憲爭議,才能聲請憲法判
: 決。光是想像未來可能會行使職權,不符合這個要件。況且這個要件不但寫入憲法訴訟法第
: 47條,「許宗力法庭」過去8年也堅持用「已經行使職權而產生爭議」的要件,不受理監察
: 院和立委聲請的多起案件。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chinatimes.com/amp/newspapers/20240626000507-26
: 0118
: 6.備註:
: 台灣是不是有自己的玩法?
: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dat02.aspx?lsid=FL000849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也就是上面這些可以當聲請人去申請釋憲
這裡的國家最高機關一般來說是指五院
跟行政權有關的話 就是指行政院
然後有關第三章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聲請條件
第47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也就是例如行政院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時
覺得依據的法律跟憲法衝突時
可以去聲請釋憲
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
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也就是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
覺得依據的法律跟憲法衝突時
可以由1/4以上立委提出聲請釋憲
第59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
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也就是人民自己被某條法律被判決時
不服判決覺得該法律違憲時
可以提出聲請釋憲
簡單來說就是要有機關真的使用了這條法律後
或是有人民因為這條法律被判決後
覺得這條法律違憲
才可以去申請釋憲
有一條法律才剛立法還沒有開始使用就一堆跑出來說違憲要聲請釋憲?
應該是台灣立法史上的頭一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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