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4-06-26 13:40:36
憲法 第 57 條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
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
二維持原案,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行政院長應該立刻辭職
不是總統帶頭搞釋憲 謝謝!!!!!!
民進黨做出這種決定 才真的是逼人民上街頭 !!!!!!!!!
====以上已經廢棄了 新的如下 重點還是那句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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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
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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