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他與國中少女發生2次性行為 被害少女媽

作者: RRADA (HIRO)   2024-06-26 14:48:46
1.媒體來源:聯合
2.記者署名:邱瑞杰
3.完整新聞標題:
他與國中少女發生2次性行為 被害少女媽媽要求從重量刑
4.完整新聞內文:
谷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就讀國中的少女,7天後成為男女朋友。谷男在未違反少女意
願下,與她發生2次性行為。谷男雖認罪,但未與被害人方面和解,被害少女的媽媽請求
從重量刑。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犯妨害性主罪2罪各判刑5月,應執行8月徒刑,得易
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判決指出,谷姓男子去年9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就讀國中的被害少女。兩
人在網路互動7天後,決定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當晚深夜11點多,谷男到基隆市被害少
女的阿姨的住處,兩人發生性行為。去年9月29日上午,谷男又在新北市被害少女的伯父
住處,與她發生性行為。
被害少女的媽媽察覺女兒的交友有異狀,得知谷男犯行後報案。基隆市警局婦幼警察隊通
知谷男到案說明,製作筆錄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刑法第227條規定,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谷男在警方詢問、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時,都承認在未違反被害少女意願下,兩人發生2
次性行為。法官查出谷男供詞,與被害少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驗
傷診斷證明書、刑事局鑑定書、被害少女阿姨住處外監視器影像畫面等事證,認定谷男犯
行。
法官認為,谷男已滿18歲,明知被害少女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仍
處於懵懂狀態,竟為滿足一己性慾,與被害少女為性交行為,危害被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
應予責難。
法官指出,谷男與被害少女為兩情相悅男女朋友關係,案發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未
能與被害人方面和解,使被害人所受心靈創傷無法彌補,被害少女的媽媽希望從重量刑。
審酌谷男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素行、無收入來源、家境勉持等情狀,所犯2罪各處有
期徒刑5月,應執行8月徒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055499?from=udn-relatednews_ch2
6.備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