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自治條例 住宅區開店都要鄰居同意
其他縣市有沒有這種自治條例我是不知道啦
但我只想說
這種條例,根本就是預設
「每個在住宅區開店的人,百分之百一定會擾到鄰居」
預設別人就一定會犯罪?
然後因為你一定會犯罪,所以你的鄰居一定要認同你的犯罪,簽「同意你犯罪的同意書」
這樣你就可以犯罪了
幹你娘,這是哪個腦殘低能兒立出來的法?
今天開個店,就一定會擾到鄰?
如果今天開個書店呢?然後這間店外面沒有任何地方可以停車
所以顧客的車子也沒有佔到任何鄰居的空間
店外面也沒有任何讓顧客逗留的場域
這樣是能擾到什麼民?
是來店的顧客吸到的空氣,讓鄰居能吸到的空氣變少了?
這種自治條例的立法思維
不就是「認同你犯罪同意書嗎?」
先預測你百分之百一定犯罪,就看鄰居要不要簽這「認同你犯罪同意書」
而我明明做的到「百分之百一定不犯罪」
就如我上面的開書店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