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店員目擊低胸辣妹遭偷拍 提告後男子獲不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2024-06-27 22:49:25
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店員目擊低胸辣妹遭偷拍 提告後男子獲不起訴 原因曝光!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1名辣妹與男友人在咖啡廳喝咖啡,因為穿的太辣,遭隔壁男子緊盯胸部,還拿出手
機作勢打哈欠實則偷拍,咖啡店員以為男子需要服務,靠近一看驚見他在偷拍辣妹,因此
提醒辣妹,辣妹當場向男子查證,男子見狀拔腿狂奔,等到警方到場時手機內並無偷拍影
像,提告後男子獲不起訴,但辣妹不服要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審理後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A女與男友人去年6月20日下午在台南的某咖啡廳喝咖啡,A女因穿藍色低領無
袖背心,坐在隔壁的羅姓男子,因竟覬覦她的美貌與姿色而興起色心,手持手機伸懶腰時
偷錄A女胸部影像,因為姿勢誇張引起店員注意,以為需要協助,卻意外發現他偷拍A女內
衣與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A女與友人得知後質問羅男有無偷拍,羅男竟心虛而拔腿狂奔
,並於行進過程中將所偷拍之伊上胸部及私密處畫面刪除。警方到達時已無證據,A女提
告後,因罪嫌不足而為羅男不起訴處分,但A女仍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含醫療費用6萬
1,343元、不能工作之損失3萬767元、精神慰撫金3萬元。
羅男到案後則以:他未性騷擾或偷拍原告,案發當時男友人要求查看伊之手機,伊為證清
白即已任由男友人操作查看伊手機之相簿及最新刪除檔案,均無原告所指之偷拍照片,嗣
員警到場再次查看伊手機之相簿及聊天紀錄,亦確認並無任何偷拍影像。又原告對伊提出
告訴,經檢察官調查後,已為伊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原告再議確定,足證伊並無原告所指之
偷拍行為。
法院審理時,依據咖啡店監視畫面,被告確實有左手持手機雙手同時向上伸展,而後雙手
又同時放下,但僅能證明被告行為舉止怪異,但不能因為舉止怪異,逕推論被告有拍攝原
告身體隱私部位。
雖然咖啡店員證稱:我看到一個客人在伸懶腰,我以為他是需要我們幫忙,我有走靠近一
點看,看到被告手機螢幕是錄影畫面,而且是由上往下對著隔壁桌女生拍攝,拍攝完還有
將錄影畫面放大,暫停在女生胸部的位置,所以我想阻止這件事,所以建議隔壁桌女生移
到其他位置,並將方才所述的情形告知這位女生。
惟觀諸原告提出其所稱側拍被告手機相簿之畫面,其內容模糊難辨,無法確認畫面內容為
何;另被告不時以雙眼盯視伊之上胸部,而以上開方式對伊為性騷擾行為云云,及被告犯
案後心虛拔腿狂奔,並於行進中將所偷拍之畫面刪除,待原告友人及警員到場後,被告手
機內已無偷拍畫面。
法院調查,倘若被告果真有以手機偷拍原告,被告又如何可能在「拔腿狂奔」雙手前後來
回擺動之跑動狀態下,同時手持手機操作並輸入一連串之指令,而將手機內所偷拍原告之
照片徹底刪除清空,更遑論其中可能需要使用指紋或輸入密碼啓動手機之app應用程式。
且此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罪嫌不足而為被告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
後,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在案。且經高雄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調查結果
,認定性騷擾事件不成立。
從而,原告既未舉證被告有何侵權行為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等情,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賠
償責任云云,即無理由。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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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627004895-260402
6.備註:
裁判字號: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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