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犀牛盾贏了!iPhone保護殼雙雄對戰 惡魔盾

作者: ILOVEWAVE (^_^)我愛波(>ˇ<)   2024-06-28 21:53:33
犀牛盾贏了!iPhone保護殼雙雄對戰 惡魔盾連敗禁賣一、二代
ettod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蘋果公司全新iPhone16手機今年(2024年)將上市,國內2大手機保護殼品牌「犀牛盾」
與「惡魔盾」,針對iPhone11手機殼模仿爭議仍纏訟中,經營「犀牛盾」的愛進化科技主
張「惡魔盾」抄襲設計、攀附商譽,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經營「惡魔盾」的迪摩凱斯2
連敗,禁賣涉及抄襲的特定「惡魔盾一代」、「惡魔盾二代」商品,並須賠償100萬元與
刊登本案判決主文1個月,還可上訴。
「犀牛盾RhinoShield」是愛進化科技公司2012年創立的手機保護殼品牌,2018年8月間,
針對當時即將陸續發表、上市的蘋果iPhone XR、iPhone11、iPhone11 Pro與iPhone11
Pro Max手機,推出專屬的「Mod NX」系列保護殼,號稱首創業界「邊框背板模組化設計
」。
「惡魔盾Devilcase」是迪摩凱斯國際公司2012年創立的品牌,2019年1月也針對iPhone
XR、iPhone11、iPhone11 Pro與iPhone11 Pro Max手機,推出「惡魔盾防摔殼」,2020年
9月推出新一代保護殼,稱為「惡魔盾二代」,與先前的「惡魔盾一代」區分。
愛進化認為自身「犀牛盾」不僅遭「惡魔盾」抄襲特殊設計,連創新的「手機試衣間」網
路行銷手法,也被「惡魔盾」複製模仿,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犀牛盾」市佔率因而下
滑、商譽受損,提告要求迪摩凱斯不得製造、行銷抄襲「Mod NX」適用於iPhone XR與
iPhone11系列手機的「惡魔盾一代」、「惡魔盾二代」保護殼。
此外,愛進化還要求迪摩凱斯負責人李哲緯,與公司連帶賠償100萬元,並於公司官網及
臉書粉專,刊登本案民事判決全文並設定公開閱覽持續6個月以上。
迪摩凱斯否認愛進化所有指控,聲稱本案雙方手機殼產品都可拆解、更換主框體、背板與
按鍵,是業界常見設計、不具識別性,開孔位置均依蘋果公司提供的配件設計指南,愛進
化所稱快拆式按鍵設計,「惡魔盾」2015年就採用,更於2016年起在產品、包裝盒分別凹
刻品牌Logo或品牌名稱,足供消費者辨認。
智財商業法院一審詳細勘驗本案雙方產品,認為無論手機殼包覆弧度、厚度與高度、殼面
咬花加工、可拆式按鍵、印字與充電孔內墊片設計,「犀牛盾」與「惡魔盾」兩者高度相
仿,且均與同期其他品牌同類產品差異很大,但「惡魔盾」比「犀牛盾」晚推出。
此外,本案兩者產品都標榜自由搭配風格,可自選喜好顏色與圖案,而迪摩凱斯推出手機
殼背板圖案,時間雖比愛進化晚,圖樣卻極為近似,例如愛進化2017年4月推出「胚芽吐
司喵喵」、2018年11月推出「幾何系列-狼」,迪摩凱斯2018年3月也有「吐司貓」、2019
年3月推出「幾何狼」。
至於愛進化2017年9月在官網推出「我的背板試衣間」服務、讓消費者自行挑選多款手機
殼背板圖樣,迪摩凱斯在2018年1月也在官網提供「手機試衣間」,藉此宣傳。
法官認定迪摩凱斯銷售本案惡魔盾產品,高度抄襲愛進化對犀牛盾產品的設計與行銷、攀
附商譽並榨取創新努力,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例如網購平台相關業者賣惡魔盾產品,會
廣告「類似犀牛盾」等字句,還有消費者問愛進化有無類似惡魔盾產品,或以為兩者有合
作關係、惡魔盾是犀牛盾副品牌等。
法官指本案雙方具有商業競爭關係,迪摩凱斯本案經營惡魔盾模式,已影響交易秩序穩定
,縱然犀牛盾Mod NX手機殼所用設計,有些屬於業界常用方式,外觀仍有不同呈現,惡魔
盾卻依舊給人整體外觀非常近似犀牛盾的感受,更印證已達高度抄襲程度、違反《公平交
易法》規定。
法官查明本案犀牛盾Mod NX手機殼於2020年、2021年間市佔率維持30.86%到52.13%之間,
本案惡魔盾一代、二代產品上市後,犀牛盾每月平均銷售量略微下滑,惡魔盾銷售量則明
顯成長,可見兩者產品具有替代效果,但惡魔盾因抄襲而大幅減省研發成本,確有不公平
競爭情形。
甚至本案惡魔盾產品曾發生邊框斷裂、靜音孔的孔位有落差等瑕疵,曾被消費者議論,而
迪摩凱斯仍在銷售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若消費者分不清兩者商品,確有讓愛進化背
黑鍋、商譽受損之虞。
一審據此判決迪摩凱斯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行銷或推廣本案適用於iPhone XR與
iPhone11系列手機的「惡魔盾一代」、「惡魔盾二代」特定手機保護殼商品,並應與負責
人李哲緯連帶賠償愛進化100萬元,另須在公司官網、臉書粉專刊登本案民事判決當事人
姓名、案由與主文,設定公開閱覽,各持續1個月。
迪摩凱斯上訴求翻盤,被智財商業法院二審駁回。愛進化也上訴主張,本案犀牛盾採用的
「邊框背板模組化與厚度設計」,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稱「著名商品表徵」,請求一併
禁止迪摩凱斯使用。
二審認為消費者搜尋關鍵字為「犀牛盾」與「手機殼」,跟「邊框背板模組化與厚度設計
」無關、不足以成為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的依據,據此駁回愛進化的主張,全案還可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628/27669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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