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的類型就大概分成3種:
1.法規範違憲審查
2.裁判憲法審查(本案無關)
3.機關權限爭議
本案沒有裁判,所以第2點就不用談了。
1.法規範違憲審查:聲請主體分成(1)國家最高機關(2)立法委員(3)法院(4)人民聲請,
本案有關就(1)、(2)、(4)
(1)國家最高機關:規定在第47條「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到底去立法院受質詢或是被命提出資料,
是不是「行使職權」還是「履行法定義務」可能就有爭議。
(2)立法委員聲請:這部分比較沒有爭議,憲法法庭已經受理了。
(3)人民聲請:規定在第59條「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
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反而認為本案比較類似這種類型,履行法律上義務侵害權利(主張隱私、不自證己罪等)
但人民覺得某個法規侵犯到自己權益,不能直接聲請的,
需要先被裁罰後,經過終局判決未得救濟才能聲請釋憲。
(本案連裁罰都沒有,更不要說提出訴訟了)
2. 機關權限爭議:這規定在第65條「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
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
這最大限制是需要先協商,然後協商未果。
本案總統、行政院、監察院都未跟立法院提過協商,感覺程序上就不符合了。
不過還有個疑問,提出憲法裁判聲請,有沒有請律師費,律師費是誰出。
如果不受理,感覺律師費還是蠻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