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
處6萬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60,000~200,000,000元
有其他法條的罰緩範圍
有比食安法這條還大嗎?
另外蠻好奇的
真有業者被罰過兩億嗎?
幾年前的食安風暴
都說是風暴了 好像還沒罰到兩億過?
連風暴都罰不到兩億 那要什麼層級的 才有機率罰到兩億?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