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中某社區規定「寵物足不落地」 更一審

作者: hito0509 (永不放棄!!)   2024-07-01 15:00:53
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陳建志
3.完整新聞標題:台中某社區規定「寵物足不落地」 更一審仍判黃金獵犬要坐推車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國美館附近一處社區,訂有「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規
定住戶若攜帶大型寵物進出社區電梯、梯廳及大廳時,寵物需足不落地,盧姓、李姓住戶
飼養黃金獵犬遭管委會拍照舉發共129次,罰款12萬9千元但兩人拒繳,管委會告上法院,
一審判決兩人敗訴,需繳納10萬1千元,兩人不服上訴,二審改判免罰,但判兩人需配合
使用推車進出公共空間,兩人再上訴,更一審仍判須使用推車。
判決指出,台中一處社區訂有「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規定住戶若攜帶大型寵物進出社
區電梯、梯廳及大廳時,寵物需足不落地,小型寵物請飼主懷抱,大型寵物應將牠置入推
車,且推車需合於社區電梯尺寸。不過盧姓、李姓住戶從2022年1月15日至2月7日,每天
多次違規攜帶寵物黃金獵犬「七七」進出社區大廳,嚴重影響住戶公共安全及衛生,兩人
分別遭社區管委會開罰33次、96次(每次1000元),但兩人拒絕繳納,管委會因此提告,
要求兩人不能攜帶黃金獵犬進出社區梯間、大廳、公設、單元空間等場域。
台中地院一審判決盧、李兩人敗訴,盧姓住戶應給付管委會26000元,李姓住戶應給付
75000元,兩人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住戶有因飼養動物,妨礙公共衛生、公
共安寧或公共安全等違規情事時,管理負責人應制止,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由主管機
關決定是否制止或裁罰,管委會沒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就逕自對住戶處罰,並無法律效
力,判免罰,但判兩人需配合使用推車規定。
兩人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社區寵物管理辦法,有無濫用權利,妨害住戶飼
養寵物,有詳查必要,發回更一審。
盧姓住戶辯稱,寵物管理辦法未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准
許以規約授權社區管委會制定寵物管理辦法;就算有授權,該辦法規定住戶須以推車方式
攜帶寵物始得進出社區公共場域,或僅得由專供車輛通行的地下一樓車道進出社區,與規
約為維持社區清潔、安全、安寧的授權目的並無關,且電梯窄小,大型寵物推車無法進出
,實際窒礙難行,不當限制他行使權利,違反規約授權目的、建築技術規則,並違反動保
法及不符比例原則,認為自己應不受此拘束。
台中高分院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
及公共安全」已明定規約可禁止住戶飼養動物,因此既然是該社住戶,自應受住戶規約有
關飼養寵物限制規定的拘束。
台中高分院認為,大型寵物其體型與重量均較小型寵物為重,臨時發生的衝擊力,非一般
成年人可立即控制,且過去也曾發生飼主遭大型寵物突然拉扯而跌倒的狀況;單以繫繩戴
口罩方式,並無法避免可能危害社區其他住戶,因此社區規約約定以使用寵物推車方式攜
帶大型寵物進出電梯、梯廳及大廳,尚屬合理,且已衡平飼養寵物住戶的飼養權利,與其
他社區住戶居住安全及衛生權益。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經測量,盧姓住戶使用寵物推車進出電梯並無窒礙難行的狀況,辯
稱寵物推車無法進出電梯,尚屬無據。因此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改判,並無理由,
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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