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桃檢4度請票欲搜索鄭文燦 均遭法官以「無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4-07-07 10:57:56
※ 引述《rexlin (Some like it hot!!)》之銘言:
: 桃檢4度請票欲搜索鄭文燦 均遭法官以「無必要」駁回
: 4.完整新聞內文:
: 桃園前市長、現任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捲入貪汙弊案,疑與「變更林口特定區計
: 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有關,桃園地檢署去年接獲檢舉持續蒐證,上月發動約談,陸
: 續將行賄一干人等聲押禁見,針對收賄的鄭則4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屢屢遭值日法官以
: 卷證內容完備,「無必要」搜索鄭為由駁回,本月5日以傳票通知鄭到案後聲押,詎料,
: 法院昨竟讓鄭以5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境出海,讓檢方跳腳、痛批「送錢的押了,收
: 錢的卻放了」,抗告書深夜已送抵院方。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未遂犯罰之。」
第11條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收錢的7年以上,送錢的3年以下,
很明顯的貪污罪主要是處罰收錢的,甚至刑法本文還沒處罰送錢的,
結果第2點理由是因為共犯都收押了,所以正犯沒有串證嫌疑。
證據已充足沒串證嫌疑,那幹嘛收押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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