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TVBS
2.記者署名:
何冠毅
3.完整新聞標題:
檢4度請票搜索鄭文燦! 法院稱「無必要」全駁回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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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疑似涉入收賄案件遭檢調搜索,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讓檢方
不滿痛批「行賄的收押,收賄的卻放了」,立刻提出抗告。更傳出,在搜索過程中,其他
被告都已經收押,唯獨鄭文燦不同,檢方四度聲請搜索票,竟然都被法院以「無必要」駁
回。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收賄500萬,遭到檢警大動作搜索,聲請羈押禁見,歷經2小時攻
防,法官諭令以500萬交保。
檢察官不滿提出抗告,痛批此案「行賄的收押、收賄的卻放了」,認為法官認事用法不當
,但現在又傳出偵辦過程中,受到多次刁難。
桃園地檢署去年接獲檢舉後,陸續發動搜索將行賄的一干人等都羈押禁見,唯獨收賄的鄭
文燦,檢方4度向桃院聲請搜索票,屢屢遭值日法官以卷證內容完備,「無必要」搜索為
由4度駁回,最後檢方以傳票通知鄭文燦到案後聲押,卻仍被法院以500萬交保。
桃園地院提出兩點說明,就鄭文燦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認為他因為「沒喬成功」
500萬已經還回去,沒有隱匿犯罪所得,無犯罪嫌疑駁回羈押聲請,另外涉犯貪污及洩密
部分雖然犯罪嫌疑重大,但同案被告皆已羈押禁見,加上此案發生至今已經7年,監聽譯
文及蒐證照片已經完整認為無羈押必要。
律師余韋德(非本案律師):「之前有法院判決認為說,你收受賄賂之後,把賄賂放在什麼
地方,或者是你事後有無返還,並不會影響貪汙治罪條例的成立,但你收受賄賂之後,你
實際上把賄賂花掉,以及事後把賄賂返還,在量刑上還是有一定的差別。」
從以往的判例來看,把賄款還回去,其實並不影響收賄行為成立,這回鄭文燦500萬交保
,檢方立刻提出抗告,會不會只是一時的自由,研判3天到一週內就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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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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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