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捷「開鎖闖會議室」 韓國瑜出手要查: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4-07-08 17:05:44
破壞門鎖,構成毀損器物或毀損公物罪。
侵入會議室,構成侵入住宅罪。
自己做正犯,教唆者成立教唆犯,引路成立幫助犯。
立法委員只有言論免責權,助理則沒有。
但有黨證可能裝回去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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