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
目前有爭議性
1. 黃並沒有入侵民宅或者是自然人
或者法人登記之民用住宅
立法院屬於公共財並非私人領域
2. 我覺得黃並非無故進入立院內
根據其公僕性質
進入公共領域內
應只有違反立院之規章
故因為由立院管理者勸導裁罰
這些都是根據
近似的法源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306條應該不適用
之前太陽花有一樣判例
故黃應該無罪但有禮儀上之瑕疵
但你舉例的員工其公司財產
非公有屬於私人財產範疇
員工如果7點上班無故4點到
應該受到刑法306規定
裁罰
但黃的問題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