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4-07-08 18:09:38※ 引述《se2422 (庫帕)》之銘言:
: 我種有感覺現在守法的人是笨蛋一樣
: 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台灣變成這樣的呢?
: 現代人感覺好像都不怕法律了一樣
: 唉
: 真是詭譎的社會
: 上樑不正下樑歪
最應該守法的司法院,最近也弄了一個違反
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的「法院辦理人壽保
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規定,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
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意思就是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應
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若不明的時候,才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等法院管轄。
而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63號民事
裁定意旨,關於薪資、存款的強制執行,所
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就是依公司
所在地、存款分行來決定管轄,過去幾十年
來民事執行處也都是照這個原則運作。
依照這個規定,「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強制
執行,也是由負責處理保單解約、發放保單
價值準備金的公司或分公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只是因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剛好都是「
總行」,而保險公司總行大部分都在臺北地
院轄區(少部分在士林地院),在最高法院
大法庭做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之後,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也是依照前述
原則強制執行,然後就被這類案件塞爆了。
司法院的做法不是去請金管會協調保險公司
將這類業務分散給分行,讓各地方法院在符
合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取得管轄權,或是補人
力給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以減輕工作負擔,
而是違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的規定,做
了這個原則,拖全國法院執行處下水,要求
執行處依這個規定去做違法的強制執行。
一個司法院都能無視法律規定了,一般民眾
不遵守法律,也沒什麼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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