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紐約市現行的法律,只要在房子裡住滿30天,就有權留在原地,稱為「占屋者權利」
(squatter's rights)。 房主必須向法院申請強制驅逐令,證明擁有房屋產權,經過合法
的驅逐程序才可趕走霸占者。”
我認為兩個面向各有道理 ,
就財產權來說當然不合理,
但人權來說就尚稱合理。
假設把房屋當作必需品,
那麼有人沒地方住,
住進閒置的房屋一個月,
就能合法繼續使用,
除非打官司趕走。
這相當程度促進了必需品的有效利用,
也就是提升效率性。
至於財產權的公平性,
就被犧牲了。
請問大家,你們覺得佔屋者權利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