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鄭文燦改1200萬元交保!檢當庭再抗告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07-09 18:00:22
※ 引述《tiger911 (胖虎)》之銘言:
: 1.媒體來源:TVBS
: 2.記者署名:潘千詩
: 3.完整新聞標題:鄭文燦改1200萬元交保!檢當庭再抗告 桃院裁定理由曝
: 法官認為,因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
: 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的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考量行賄者的交保金額
: ,及被告的政商地位,認為准予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544459
羈押的規定, 可以充份顯示整理台灣法律界的邏輯死亡問題.
法律術語講得頭頭是道: 有羈押理由(刑訴101), 但無羈押必要(刑訴101-2),
但仔細看刑訴101,
就知道該條的文字內容, 就是在講 羈押的理由+羈押的必要性!!
把文字在一起就知道:
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
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但無羈押的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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