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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釋憲出師不利?立院聲請2大法官迴避 憲法法庭裁定駁回
風傳媒
記者 鍾秉哲
國會改革法案進入釋憲延長賽,司法院憲法法庭10日下午2時將就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
立法院黨團及監察院聲請的暫時處分進行準備程序,但相關機關立法院近日聲請大法官許宗
力、許志雄應迴避。對此,憲法法庭今(9)日公告裁定結果,駁回立法院的2項聲請,並認
定立法院的2項聲請所陳,均僅屬聲請人的主觀意見,難以支持許宗力、許志雄在執行職務
上有如何偏頗之虞。
憲法法庭定於10日下午2時就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分行公開準備程序,據司法院新聞稿,4聲
請機關共派12人出庭,機關代表包括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幹事長吳思瑤及司法法制委員會
召委鍾佳濱等人;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的機關代表,則由國民黨籍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吳宗
憲、立委翁曉玲,及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到庭陳述意見。特別的是,前述6名立委
均為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預料將對近期立法院依新法成立的調查小組等議題作為焦點展開
攻防。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9日傍晚發出聲請人為立法院、代表人為立法院長韓國瑜、機關代
表為翁曉玲的聲請裁定書;依照裁定書內容,2紙裁定源於立法院聲請兼任司法院長的許宗
力,及曾任行政院政委的許志雄,2名大法官應於國會改革憲法解釋案中迴避,但憲法法庭
在許宗力迴避、許志雄請假下,由兼任司法院副院長的大法官蔡炯燉擔任審判長,與12名大
法官決議駁回。
立院控許宗力、許志雄偏頗 憲法法庭:未提出具體事證
據憲法法庭裁定書,立法院控訴許宗力曾就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稱
釋字585號解釋賦予立法院超譯釋字325號解釋的國會調查權,與憲政體制有悖,也反對賦予
立法院國會調查權與罰鍰的強制處分權,根本性否定立法院於文件調閱權外的國會調查權,
心證已成,具有強力立場,且許宗力與主責行政院聲請釋憲的政委林明昕有師生情誼,而此
次釋憲案的聲請人柯建銘還曾致電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可推論許宗力被柯建銘私下關
切影響甚鉅,足以認定許宗力在未來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依照憲法法庭裁定書,立法院還控訴,許志雄曾在擔任行政院政委期間,因立法院通過《31
9槍擊事件真調會特別條例》而提出覆議案,還多次公開主張真調會違憲,實已全然否定立
法院於文件調閱權外的國會調查權,明顯影響其對相關案件的判斷,且許志雄過去為民進黨
執政時的重要官員,與民進黨及其政府有長期夥伴的密切關係,對民進黨及其政府為聲請所
提出的案件,難以期待有客觀中立性,在執行此次釋憲案有偏頗之虞,應予以迴避。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許宗力固曾在釋字585號解釋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但尚不足以顯示
許宗力在此次釋憲案有任何偏頗之虞,且聲請人也未提出任何足以合理懷疑許宗力因曾提出
部分不同意見書,就無法以公開、公正立場審理此次釋憲案的具體事證;而許志雄也固曾在
擔任政委期間對釋字585號解釋作出公開評論,但仍不足以顯示許志雄在此次釋憲案中即有
任何偏頗之虞,聲請人也未提出任何足以合理懷疑許志雄因近20年前的相關評論,就不能以
開放、公正立場審理此次釋憲案的具體事證。
憲法法庭裁定,前述聲請人的陳述,僅屬聲請人的主觀意見,均難以支持許宗力、許志雄在
執行職務上,究竟會有如何偏頗之虞,聲請也與《憲法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定的要件均
不符,因此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備註: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