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的勞動權保護本來就是近幾十年才發展出來的
美國在1976年最高法院在General Electric v. Gilbert案中還裁定雇主可以拒絕向懷孕女
性提供福利,直到1978年《懷孕歧視法案》(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 PDA)通過後
美國女性才有在懷孕或生育後能繼續工作的法律保障。
東亞國家相對較晚,以日本為例,1986年日本實施《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提供日本女性
在懷孕或生育後繼續工作的法律保障,但社會風氣依舊傾向女性生育時以家庭為重。
所以單純這樣的保障是不夠的,美國1993年的《家庭與醫療休假法》(FMLA)為符合條件的員
工提供12週無薪產假、2022年通過的《懷孕工人公平法案》(PWFA)要求雇主為大多數懷孕工
人提供合理的工作調整,就是後面繼續幫助孕婦的配套
台灣雖然有明顯進步了,但在台灣工時特長的血汗環境下,一般人平常就很辛苦了,你要孕
婦怎麼撐得住?
在改善孕婦工作環境之前,得先改變「普遍」勞工的工作環境才有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