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rink5566 (心理師我難過)》之銘言:
: 如題
: 交保的錢當判決結束了,不論審判是有罪無罪都可以領回喔?
: google說交保只是要讓被告乖乖接受法律程序,
: 所以當你確定會被查到且要吐回的犯罪所得+罰金>交保金額,是不是就會選擇棄保了啊?
: 法律訴訟這麼漫長,離開台灣的機會很大吧?
: BTW還有人記得王又增嗎?
除非出現棄保潛逃的情況
(即縱使經過法院、檢調多次傳喚,均未到庭面對偵訊)
否則保證金可以拿回來是正常的啊...
「離開台灣」這說法
透過正常管道(機場、碼頭等)是不可能的,除非有裡應外合的作業模式,不然被告(嫌
疑犯)應會正常到案
而且太早下定論(認為被告會拒絕面對審判),形同對案件本身戴上有色眼鏡,證明理解
上的偏頗無可挽救。
至於「力霸掏空案」,王又曾(非「增」)是因為妻子有美國護照,且台灣法院沒有向國
際刑警通知請求發佈「全球通緝令」,所以縱然沒有台灣護照,新加坡在拿他們沒辦法的
情況下,才會轉向遣送美國,只是不曉得王氏沒有美國護照,卻能鬧成的原因了...
不管怎樣,「趨吉避兇」的預想最好不要先下,待案件有所定調、確定了再說,更何況當
下的案件是否有公司法人涉案,還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