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之銘言:
: 這個昨天就有討論過了 這邊也給大家法普一下
: 什麼是暫時處分
: 就是憲法法庭要是如果覺得這個法律有問題,就可以下暫時處分,
: 去暫停這個法令的實施
: 至於暫時處分需不需要像今天一樣洗臉開庭?其實不需要。
: 依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可以依職權直接暫停,
: 不過我相信這樣小草小綠小藍都會開始說:蓋牌啦~黑箱啦~法院民進黨開的啦~
: 所以避免有爭議還是開庭,只是黃國昌的表現真他媽的爛,馬上被人抓到問題
: 回去還要交作業,笑死,甚至連回答許宗力:今天如果總統不來會怎樣都回答不好
: 是我就說...別說好了 不然你看徐巧芯都來PTT甚麼叫反質詢的抄作業答案了
: 真是丟臉
: 至於暫時處分重不重要緊不緊急?
: 這一定緊急,不緊急就不用討論了啦,而且當初急就章立法的不就藍白二黨?
: 怎現在又「不急了」?說不過去
: 而且不急的話那何必立這條法?
: 簡單來說 今天有沒有暫時處分 重點在於
: 1.法律生效後會不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
: 2.有沒有急迫性跟必要性,是否為最終手段?(比例原則問題)
: 3.衡平府院關係及行政監察立法等院際間之利弊,到底是實施好,還是不實施會比較好
憲法訴訟法第43條原文: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
、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請問罰鍰並且有行政救濟手段,是有什麼不可回復性?
是錢罰下去官員就不能當了還是會死掉?
第一個要件就沒滿足了,還法普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