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翁曉玲主張政院覆議失敗就得接受 大法官

作者: bulden (bulden)   2024-07-11 12:09:18
※ 引述《ifulita (ねっ子ルーナイトさん)》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劉晉仁
: 3.完整新聞標題:
: 翁曉玲主張政院覆議失敗就得接受 大法官尤伯祥質疑:立院有比較大?
: 4.完整新聞內文:
: 大法官尤伯祥聞言馬上質疑,「翁委員,您的意思是行政院主張係爭的規定違憲,因此提
: 請覆議,立法院這邊沒有通過,行政院就必須接受,換句話講,立法院說沒有違憲就沒有
: 違憲,行政院就必須要接受。那我這邊就產生2個疑問,第1個是照您這樣講,那是不是我
: 們的憲法有所謂『國會優位』?也就是立法權比行政權大?第2個,憲法法庭這邊的違憲
: 審查權,在這種情況下又將置於何地呢?」
這裡有一個話術陷阱!
這裡尤伯洋大法官,設了一個不是A就是B的結果,而讓你不得不選B這個陷阱。
但是事實上,A的成因,就是就是憲法明確告訴你當A的狀況產生時,你C(行政院)就必須
要去接受執行。而當你執行到某一個D的狀況時,再反過來尋求釋憲的手段,說明在執行
D的狀況,己經造成違憲(B)的狀況。這才是真實依憲法運行時,要合理推進的路徑丫?
申請覆議,立院沒有通過,行政院當然就要接受。
這是憲法增修條文中寫的。
而不是如尤伯洋大法官說的,立院說沒有違憲就沒有違憲。
而是憲法增修條文直接告訴你了。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
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A0000002&FLNO=3&ty=L
而翁委員就先解釋沒有國會優位的問題,而是要行施行過,真得碰到違憲的狀況,再提申
請。
這就回答了尤伯洋大法官的第二個問題了。
憲法法庭要審理違憲審查案時,應該要有具體、明確的侵害憲法內,所定立的侵害行為
,或是直接侵害到行政院的權力核心時,才進行審理。
: 翁曉玲趕忙否認有說「國會優位」,但她還是堅持,行政院做為「受規範對象」,行政官
: 員質詢若有虛偽陳述會有處罰,其他國家都有看到類似規範,即便像司法院、各級法院裡
: 面的訴訟法,都有類似規定,她不懂有什麼侵犯到行政機關的核心權力?又有哪裡違反憲
: 法基本原則?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732737
: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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