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可以監聽到通訊軟體去
這台灣的科技領先各國欸
封包加密傳輸到底要怎麼解?
跟line要金鑰哦?
看來以後用微信還比較安全
要也是中共才有金鑰
中共給金鑰解密就怪說是串共
反告一把
※ 引述《Beziehung (Beziehung)》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三立
: 2.記者署名:
: 張家寧
: 3.完整新聞標題:
: 鄭文燦案早外洩 「我的電話不乾淨」監聽員下秒被打招呼
: 4.完整新聞內文:
: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園地方法院11日第三度召開羈押庭,
: 認定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 而鄭於晚間7時許由大型警備車押解至桃園看守所。如今有消息傳出,調查局桃園市調處
: 在當年偵辦時,疑似有人向涉案地主洩漏,調查官監聽時還聽到被監聽人提到「我的電話
: 不乾淨」等語,才驚覺已經有人對外洩密。
: 鄭文燦涉入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案,涉收賄500萬元,經過多日攻防戰,法院11日做出
: 當庭收押禁見的裁定,鄭於晚間搭乘警備車前往桃園看守所。
: 桃園地院裁定收押鄭文燦,檢方出示鄭文燦曾在7月5日應訊前,用LINE傳送訊息給秘書等
: 證據,「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
: 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認定鄭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針對該案為何被壓7年才辦一事,如今傳出調查局桃園市調處
: 當年偵辦時,疑似有人先向涉案地主洩漏,調查官監聽時曾聽到被監聽人稱「我的電話不
: 乾淨,有人在聽,順便問候線上朋友。」檢調才驚覺已經有人對外洩密。
: 被告鄭O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以新臺幣1200萬元具保,經檢察官提
: 起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撤銷發回本院更裁。本院訊問後,裁定如下:
: 主 文
: 鄭O燦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 理 由
: 一、犯罪嫌疑部分:
: ㈠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惟
: 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部
: 分犯罪嫌重大。
: ㈡至於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洩密等情,依廖○廷、廖○松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固然可以
: 證明其二人知悉廖○松遭監聽之事實,惟此秘密之來源是否為被告,卷內僅有廖○廷之證
: 述,至多只能形成被告有洩密犯行之初步嫌疑,其嫌疑程度尚未達於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
: 之門檻。聲請意旨所指洗錢罪嫌依卷內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
: 在及去向之行為,故此部分亦難以認為已達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
: 二、羈押原因
: ㈠逃亡部分
: 被告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
: 性較高,且被告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
: 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 ㈡串證部分
: 1.被告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施○廷,
: 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
: 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被告之秘書施○廷作為
: 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廖○松、廖○廷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
: 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
: 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 2被告於107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廷之住處,可見被告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
: 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 3.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
: 之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之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
: 之人員尚未到案,而各該人員之待證事實係為證明被告接受廖○松父子請託後係如何實施
: 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被告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亦已提
: 出相關之證人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又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
: 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
: 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為重罪,
: 其串證及滅證之可能性較高,已如前述。綜上所述,應認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
: 或證人之虞。
: 三、羈押之必要性
: 串證之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
: 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
: 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又被告與其他證人
: 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故縱使就逃亡之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
: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之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之羈押
: 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應予羈押,並
: 禁止接見、通信。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lurl.cc/czWaWx
: 6.備註:
: 敢這樣子報,不怕青鳥去包圍某媒體總部嗎
: Thread上面到昨天雞鴨之前都還有側翼
: 一直洗他是無辜的唷,結果這樣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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