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打詐專法三讀!詐欺犯最重罰3億、關12年 網路平台不配合可

作者: pricekin ((  ̄ c ̄)y▂ξ )   2024-07-12 19:18:41
1.媒體來源: 壹蘋新聞網
2.記者署名:
2024/07/12 17:49 壹蘋新聞網 / 李俊毅 綜合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打詐專法三讀!詐欺犯最重罰3億、關12年 網路平台不配合可罰1億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李俊毅/台北報導】台灣近年來詐騙猖狂,詐騙金額逐年增加,讓不少民眾人人自危
,政府為加速打詐,推動「打詐四法」,行政院長卓榮泰日前喊話立法院加速審查。立法院
今(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條例》修正草案。其中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不配合
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因犯罪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
期徒刑,可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條例(打詐專法)」、「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科技偵
查及保障法」法案,合稱「打詐新4法」。卓榮泰日前在立院備詢時表示,施政首重「五打
七安」,政府不遺餘力地打擊黑、金、槍、毒、詐,保障治安、食安、道安、工安、校安、
居安,以及資安,守護安定公義的社會。
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
違反規定,視視情節輕重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
限制接取。
條文也明定,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未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
,或未訂定詐欺防詐計畫,可處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下、
2500萬元以上罰鍰。
第43條也規定,詐欺部分,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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