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人這一年因傷害一案被告上法院
一審被判三個月,但上訴之後,高院判無罪
節錄部份判決書
告訴人之傷勢究竟如何造成、有無可能因而心生不滿、為了拿到和解金50萬而為誣陷他人
,均仍有疑義,而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上開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況且此一驗傷單
已有頭部鈍傷這個傷勢為告訴人承認頭部無外傷,故仍不足以直接推論或證明至「被告
傷害告訴人」此一主要之待證事實,自不能以主觀之推想方式遽認被告犯罪。仍不能證
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傷害犯罪,原審未將具有互補性之證據詳予觀察,復未綜合卷內
全部間接證據予以整體審酌,卻不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其判斷即有違背證據法則,難認
妥適,綜上所述,告訴人之指述單一且有瑕疵,另診斷證明及病歷,則不足以為佐證其指
訴真實之信憑性相當之補強證據,排除合理性之懷疑,以形成被告犯傷害犯行之確信
怎麼感覺高院的法官比地方法院法官還正常
難怪高院會發回給地院二次重新裁定,這次又駁回律師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