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開槍後自首關多久啊?

作者: teeo (teeo)   2024-07-14 07:30:49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9-1 條
持第七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
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第 18 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
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
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
,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開槍的槍手,轉頭就向警察杯杯投案
這樣就符合刑法的減刑要件
再來
再把身上的佩槍交給警察杯杯
這樣符合第二個減刑要件
二一添做五
這樣最後要判幾年???
有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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