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
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從條文上可以發現兩個要件1.行使職權 2. 所適用之法規範
又參考前案的標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不是總統、監察院、或行政院行使職權之
輔助性、手段性權力,所適用的法律,
代表人又強調不是用第65條(另涉協議先行)機關權限爭議聲請。
其實很明顯就不符合受理要件,本案有立法委員聲請已經過門檻了(1/4以上),
也不至於無法審查,本案特別放寬聲請門檻也是挺詭異的,
不知道是個案還是未來都通案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四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95條及第96條規定之調查權則為監察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手段性
權力,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應以監察院得依憲法行使其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
為前提。如與監察院上述憲法職權無關或逾越其範圍者,應無從發動調查權。監察院為行
使其上述憲法職權而發動調查權,如認其行使調查權所依據之法律(如監察法)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從而聲請解釋該法律違憲,固仍可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惟如立法院或地方議
會之立法、行政院是否對法律案等提出覆議、總統之彈劾或罷免等,而僅係單純為調查而
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 主要是程序問題 這場是“準備程序陳述意見”
: 不是本案辯論 不是本案辯論 不是本案辯論
: 找雙方來 是對本案辯論的方向做爭點整理
: 所以開場黃為何很不爽的特別點出沒有送達這件事
: 造成相對人方上場幾乎是盲辯
: 但依法論法 如果審判規則有訂那是真的像許宗力講的
: 只要上網不用送達 沒有行政訴訟法準用民訴的問題
: 民訴大師首次失分非戰之罪
: 詹森林的問題一開始連申請人方都沒聽懂
: 後來第二次才補答
: 詹的意思是 因為立法院這邊有質疑其他四方代表
: 為何要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47)
: 而不是提告機關權限爭議(65)
: 如果走47條還要爭執是否有滿足“行使職權”這個要件
: 那申請方怎麼都沒有反應?
: 麻柯找的律師意思是我們立委夠多申請哪有不行的
: 啊在前瞻條例案就真的從嚴審查
: 理論上法律違憲應該是立委修法未果才能該當行使職權
: 不知是沒有做功課還是故意裝死
: 這也點出監察院今天上場瞎到不行的地方
: 李鴻禧兒子講了半天
: 大意就是立法院修法後搶了他的飯碗
: 所以讓他不知道怎麼行使調查權了
: 最好是有這種事啦 你們一開始就沒在做事好嗎
: 如果就機關權限劃分有爭議 不必然宣告違憲
: 詹應該是點他們有可能根本告錯條
: 賴皮的律師則講出一個滿扯的說法
: 他說行使職權還有消極部分
: 賴皮要是到國會報告 就有很多事就不能做了
: 所以總統不想去被逼著去就是該當行使職權
: 那也要先被逼著去啊 這邏輯怪怪的
: 說修法後把國情報告從相互尊重變定期義務化
: 而義務化屬高度違憲疑慮又將反覆適用就該當行使職權
: 在我看來除行政院行使職權的要件幾乎都沒有被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