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職者,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 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
: 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 冒險犯難是不太準確地偽議題
網路上講一句話就送辦
斑馬線上三公尺講得口沫橫飛
盤查不給盤就大外割帶逮捕
警察隊民眾執法的時候就從嚴
那現在發撫恤金就也來從嚴認定啊
坐勤務台就不是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
認定就不是因公殉職
到底是在凹啥小
還好意思不滿哩
不爽不要幹
想賺錢不要當警察
尤其是PTT最不需要警察
這裡是學網
言論自由探討學術的地方
不是政府管民眾嘴巴的地方
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