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科普一下勞動法規
https://huaianlawfirm.com/blog/119
"並非所有工作皆得以簽訂定期契約,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
續性」的工作,舉例來說,公司因為天災須要臨時性的人力、因為有員工請育嬰假須要找
短期的職務代理人、遇到水果採收期須要臨時採收的人力、屬公司因為一時性的須要才產
生的工作,才能使用定期契約。
法院認為如果該工作須持續執行,並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換言之,企業即
便與員工約定定期契約,法院仍可能將之視為不定期契約,公司亦無法任意以「約滿不續
聘」為理由解雇員工。"
有一個醫院待了十幾年的醫生突然無理由被醫院不續聘 因此告上法院
醫院方在法庭上還真的不用說明不續聘的原因
只是不斷強調醫院本來就有不用理由不續聘員工的權利
資方看不順眼隨時想踢走就能踢走
這個辯護律師也真好當
結果竟然是醫院勝訴
https://tinyurl.com/bp79wzp9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看來醫師的工作在法官眼中跟臨時工差不多
有沒有華國醫師的法律地位跟臨時工一樣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