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出口貨物產地竟標「中國台灣」 海關去年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2024-07-16 23:14:35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鄭琪芳
3.完整新聞標題:
出口貨物產地竟標「中國台灣」 海關去年移送194件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business/page/800/2024/07/16/4738602_1.jpg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出口貨物應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若經海關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
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除退運貨物外,均移請經濟部貿易署議處,最高可處罰鍰300萬
元,情節重大並可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根據統計,去年查獲701件產地標示不符規定,
其中194件產地標示「中國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等。
關務署說明,出口貨物產地標示,應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4條及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輸出貨品在我國產製者,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
裝上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
,且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規定標示者,
可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
根據統計,2023年共查獲701件出口貨物產地標示不符合規定,除了標示不清楚、不牢固
、不顯著外,其中194件產地名稱標示不實。關務署副署長陳世鋒指出,這194件出口貨物
,產地標示「中國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等,因不符合規定,已移送貿易署
議處。
關務署表示,廠商報運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貿易署得依「貿易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警告、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
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出口廠商勿因一時不
察,未正確標示出口貨物產地而誤觸法網,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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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738602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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