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53184
暫時處分真的出來啦
勿謂言之不預
嘻嘻
主文
一、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
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
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
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
,暫時停止適用。
二、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
三、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