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

作者: black80731 (壞壞)   2024-07-19 15: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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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中央社
2.記者署名: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
3.完整新聞標題: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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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憲法法庭10日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
見。中央社記者鄭清元攝 113年7月10日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
、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
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
,總統府隨後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條文,條文已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則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10日對暫時處分案進行準備程序,邀請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賴總統及監察院
的代表與訴訟代理人,以及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歷時3小時,今天對暫時處
分做出裁定。
裁定指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
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
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
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
止適用。
另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
用。(編輯:方沛清)1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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