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24-07-19 17:58:49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銘言:
: 裁定理由全文: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475365
: 裁定摘要: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475366
: 內文有點長 我稍微用ChatGPT整理一下:
: 1. 總統聽取國情報告:
: 本規定要求總統在憲法未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即時或有限期地回應立法委員的提問,可能
: 侵犯立法院職權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在總統可能在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時,為避免
: 引發憲政爭議和衝突,暫停這一規定的適用顯得至關重要。
: 2. 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
: 這些規定強制行政院院長及部會首長對立法委員履行特定法律義務,並以裁罰款為強制手
: 段,可能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平等相維精神,並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的憲政衝突和
: 僵局,嚴重影響民主憲政運作及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因此,暫停此規定的適用顯示出迫切
: 且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 3.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
: 該規定不僅影響總統和行政院在憲法規定下的人事提名權,也影響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
: 院等憲法機關的適時組成與運作,可能對憲法上重要公益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考慮到人
: 事提名程序即將進行,若該規定適用,將立即影響人事提名和同意權的行使,對相關憲法
: 機關和特定行政機關的運作造成重大衝擊。因此,暫停此規定的適用顯示出急迫且無可替
: 代的必要性。
: 4. 調查權之行使部分:
: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召喚人員作證等,雖未明文於憲法中
: ,但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創設。這些規定在形式上與釋字第325、585及729號解
: 釋意旨存有差異,可能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爭議與憲政爭議。若憲法審查
: 認定這些規定違憲,已發生的違憲行為及其對憲政秩序的影響難以逆轉,相關義務人提供
: 的重要資訊或秘密亦難以收回,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因此,有必要暫停適用職權行使法第
: 45條及第59條之1第1項,以避免對憲政秩序和國家安全造成重大損害。
: 5. 聽證會之舉行部分:
: 上開規定強制社會上有關人員出席聽證會並表達意見、提供證言,可能逾越憲法第67條第
: 2項規範意涵,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人民憲法權利如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等造
: 成重大影響且存違憲疑慮。若在憲法審查前即適用,將對憲政秩序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 又上開規定暫停適用期間,立法院各委員會仍得依職權行使法
: 中未暫停適用之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尚不致對立法院相關
: 憲法職權之行使,造成窒礙難行之影響。
: 6. 藐視國會罪部分:
: 刑法第141條之1首次將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定為犯罪並予以處罰,
: 其規範脈絡與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項有關。然而,這些規定已
: 暫停適用,若不暫停適用刑法第141條之1,任何人均可告發犯罪,檢察機關需依法處理,
: 致使被告發人受犯罪追訴並蒙受重大程序性不利益,因此應一併暫停適用。
: 大法官立場部分:
: 基本上全體大法官皆同意進行暫時處分
: 只有蔡彩貞大法官及張瓊文大法官對於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第 5項、第 6 項、第
: 7 項、第 30 條之 1 第 2 項、第 48 條第 2 項及刑法第 141條之 1 規定部分
: (即對於不配合者課予罰鍰以及藐視國會罪)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Q:暫時處分成立是否代表所繫屬本案將勝訴(成立)?
A:不一定
暫時處分成立的部分,只代表聲請人主張並非全然無據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796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
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避免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照聲請或者依照職權,作出暫時處分的裁
定[1]。例如對有違憲疑慮的法律聲請釋憲,若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可能會暫時停止
適用該法律。
暫時處分的准許或駁回,和最終憲法法庭的結果並沒有必然的關聯性。憲法法庭僅需要考
量相關權利或公益是否將受到重大損害,以及急迫性、最後手段性,來決定是否做出暫時
處分[2]。且暫時處分具有時效性,當本案作出裁判,或作成6個月之後,又或者是有特殊
原因而經過裁定撤銷時,暫時處分就會失效[3]。
換句話說,這個暫時處分只代表憲法法庭的確認為需要仔細審視本次修法是否違憲
(至少目前雙方書狀陳述還不能說服大法官們做成完全合憲的決定)
而且考量到同意/否決暫時處分所帶來的利弊後
大法官們認為同意暫時處分也只是"維持現狀",比起否決暫時處分萬一發生了理由書
所列舉的那些事件造成的不利益來說,維持現狀短時間內較佳
反正大家就再等六個月囉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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