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法官宣判的理由合理嗎

作者: rafe (Out of the hole)   2024-07-20 13:24:45
※ 引述《oogtoo》之銘言
: 餓死抬頭啦
: 昨天驚天動地的暫時處分出來了
: 大法官給的理由大家都能接受嗎
: 順便問個掛 台灣的五權分立是不是就是個笑話
完全不合理

憲法訴訟法第43條-1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
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
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以被暫停的人事同意權最低一個月來講
大法官解釋是

“憲法法庭指出,人事同意權相關規定除了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
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
提名權的有效行使外,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其有效
運作。

憲法法庭認為,鑑於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人事提名與同意程
序進行在即,相關規定如逕予適用,勢將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同意權與該人事所屬憲
法機關相互間的權限關係,極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
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違反要件
1. 沒有急迫必要性,立法院休會了
2. 沒有權力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最低一個月能不過就是多審幾天,能造成什?
損害
3. 沒有損害自然也不需避免

這些大法官跟本就是在剪下貼上,為什麼人事同意權最低一個月可以形容成”極可能造成難
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反正什麼事情就”可能會破壞憲政分際造成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
至於為什麼本來就有的人事同意權審查規則改變會造成侵害,為什麼有急迫性都草草帶過
只要立院多數他愛審個100年都可以,最低限跟本沒什麼意義,只是保證程序正義
這就是我們大法官現在的程度
連大學生寫報告都寫的比較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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