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檢驗一下許宗力再任的問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不得連任」是什麼意思?
一種說法是大法官最多就當八年。
另一種法說是大法官只要不連任就可以了
哪一種有道理?不得連任的目的是什麼?
比較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 一次
得連選連任一次是什麼意思?
一種是最多當八年
另一種就是只要不連選連任就可以了
依照目前台灣憲政實踐的方式,就是第一種解釋,總統最多就是當八年
不是隔一屆就重新算
總統如此解釋,為什麼大法官就不同解釋?
何況,這個大法官還是學公法出身,再任大法官,可以當得如此理所當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