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56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國民黨籍嘉義市長黃敏惠
2005/12/20至2014/12/25
連任一次共當八年
2014卸任後被民進黨涂醒哲選上
2018回鍋參選嘉義市長
擊敗尋求連任的涂醒哲
再度選上嘉義市長
並且於2022/12/25又連任成功
至今已擔任嘉義市長超過13年
請問
照你的解釋
如果是採最多只能當八年
黃敏惠是不是根本就是違法市長了
還當得理所當然?
呵呵
※ 引述《qekwxsc (qekwxsc)》之銘言:
: 來檢驗一下許宗力再任的問題
: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 「不得連任」是什麼意思?
: 一種說法是大法官最多就當八年。
: 另一種法說是大法官只要不連任就可以了
: 哪一種有道理?不得連任的目的是什麼?
: 比較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 一次
: 得連選連任一次是什麼意思?
: 一種是最多當八年
: 另一種就是只要不連選連任就可以了
: 依照目前台灣憲政實踐的方式,就是第一種解釋,總統最多就是當八年
: 不是隔一屆就重新算
: 總統如此解釋,為什麼大法官就不同解釋?
: 何況,這個大法官還是學公法出身,再任大法官,可以當得如此理所當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