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民進黨發言人吳崢預言暫時處分 司法院發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4-07-21 08:57:18
1.媒體來源:中時
2.記者署名:賴佩璇
3.完整新聞標題:
民進黨發言人吳崢預言暫時處分 司法院發聲了!
4.完整新聞內文:
憲法法庭昨(19日)裁准暫時處分,而民進黨發言人吳崢事先預言,引起輿論撻罰及政治
介入司法之說。司法院今(20日)晚間發出四點聲明,強調依法無須宣示之判決或實體裁
定,通常循例於週五下午對外公告。
一、憲法法庭每週評議時間均會事先在司法院官網之行事曆對外公布(https://
www.judicial.gov.tw/tw/lp-1676-1.html),經言詞辯論而須依法宣示之判決,亦會
事先對外公告宣示判決日期,其他依法無須宣示之判決或實體裁定,通常循例於週五下午
對外公告。
以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以來所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等2則暫時
處分裁定為例,對外公告之時間分別為111年3月18日、112年10月20日,均為當週星期五

本件聲請暫時處分前於113年7月10日(三)行準備程序,審判長諭知各造具狀補充陳述意
見之3日時限至7月 15日(一)止(扣除例假日),憲法法庭經密集評議討論後,於7月19
日(五)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並於當日下午依法對外公告,一切均依既定作業
流程及法定程序辦理。
大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對於各界自行臆測、預告本院公告裁定時間,本院無從置喙,惟至
盼各界自重,勿以不實揣測斲傷司法公信力。
二、憲法法庭之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
標示主筆大法官,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3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裁定並未準用上開規定。
換言之,憲法法庭作成之程序或實體裁定,依法均無須標示主筆大法官。以同為依當事人
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
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
量。
鑑於本案係社會矚目之重大憲政爭議案件,為避免於本案判決前對主筆大法官滋生不必要
之困擾,憲法法庭將於本案判決宣示時,一併循前例公布暫時處分裁定及本案判決之主筆
大法官。
三、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憲訴法第1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憲法法
庭在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之書狀及卷內文書包含:
1.聲請書及答辯書。2.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3.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
見或資料。4.法庭之友意見書。5.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
,及卷內文書。本案相關書狀及卷內文書之公開,概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無所謂延宕或拒
絕公開之情事。
至於卷內其他程序事項聲請書狀,例如:聲請迴避、聲請改定期日、聲請閱卷等程序事項
書狀,非屬依法應公開之書狀及卷內文書,具狀之當事人如欲自行公開,憲法法庭無從置
喙;如有閱卷需求,本得依法提出聲請。
四、本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
作為守護憲法的最後一道防線,大法官依法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訴訟案件通常涉及基本人權價值及重大憲政爭議,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後,自應虛心傾
聽並接受社會各界公評。
惟本案目前係依當事人聲請作成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暫時處分裁定,並非終局判決,關
於本案受理審查標的違憲與否之具體認定,並非暫時處分裁定所能處理,後續將於113年8
月6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聽取各聲請人、相關機關就違憲與否論述攻防,並參考相關領
域專家學者與法庭之友提供之多元意見,作成最終判斷。
此外,關於今(20)日下午憲法法庭銜牌遭潑漆一事,本院至感遺憾並予以譴責。本院至
盼各界理性表達意見,尊重大法官的獨立審判空間,徒以毫無根據、捕風捉影的臆測,醜
化、詆毀大法官,非但可能間接影響追隨者採取不理性行為,也徒然斲傷終局解決政治紛
爭之憲法法庭之公信力,不利自由民主憲政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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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720003200-260402?chdtv
6.備註:
就算循例是週五,能猜到哪個周五也挺強的。
法界友人看來很夠力。
憲法法庭應對不特定人公開,跟應送達相對人的範圍居然一樣。
大法官認為相對人和不特定人的資訊權保障居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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