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暫時處分竟未註明「主筆大法官」 網酸爆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7-22 14:09:40
※ 引述 《lukcat (LagCat)》 之銘言:
:  
:  
: 暫時處分竟未註明「主筆大法官」 網酸爆:不想名留千古
:  
: 中時
:  
: 祝潤霖
:  
: 國會改革修法引發綠營反彈提釋憲,憲法法庭
: 19日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
: 都暫時凍結,引發輿論及政壇震動。據司法院
: 透露,歷來大法官准予暫時處分只有3個案件。
: 媒體人黃揚明質疑,過去的暫時處分裁定都有
: 註明主筆大法官是誰,但這次沒有,確實有必
: 要說明。
:  
司法院在上週六就有回應了。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其中第二項就是針對主筆大法官一事做出回覆:

二、憲法法庭之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
示主筆大法官,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3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
定,裁定並未準用上開規定。換言之,憲法法庭作成之程序或實體裁定,依法均無須標示主
筆大法官。
……下略……」
也就是說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有規範判決書要標註主筆大法官沒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3
第 33 條
2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但是在規範裁定文的第34條第一項並未規範要比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4
第34條
1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也就是說裁定文並不需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雖然司法院在20日就說明了。
然而這篇隔天21日的報導卻沒提及,可能是記者太累了。沒注意到事件發展。
應該啦~
至於剝雞提問的以前的憲裁案例有標註主筆大法官。
司法院的回應也有說明:
「憲法法庭將於本案判決宣示時,一併循前例公布暫時處分裁定及本案判決之主筆大法官。

以111年憲暫裁第一號為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40360
雖然官網公告上的確有主筆大法官一覽。
但是在原始裁定全文末尾。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依然只有標註參與裁判的大法官們姓名。
而無主筆大法官。
也就是說官網公告上的主筆大法官欄是判決出來後才標示的。
至於這種實施多年的規定還能引起這種爭議。
畢竟日常根本沒人在乎司法院在搞三小。
我們這種法學局外人當然不會懂。
至於有法學專業的社會賢達還能搞錯……
我話不要說太重就先點到這裡。 嘿嘿。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