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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
有些律師
不用懷疑
一開口就是要說謊
※ 引述《zzyyxx77 (討噓大師77)》之銘言:
: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 律師搬法條打臉:輸得很難看就挑毛病
: Newtalk新聞 政治 劉福全綜合報導
: 針對國會職權修法爭議,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院黨團4個機關聲請釋憲,
: 憲法法庭19日裁准所有暫時處分,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質疑,憲法法庭裁定沒有顯示主筆
: 大法官,對此,律師林智群今(22)日表示,依法「判決」要寫主筆大法官名字,可是「
: 裁定」不用,嘲諷黃國昌輸得很難看,就開始挑毛病,「不懂要講啊!」
: 針對憲法法庭的裁定,黃國昌20日表示,裁定中沒有顯示主筆的大法官是誰,跟過去憲法
: 法庭的作法完全不同,質疑難道是顯示主筆會令人尷尬嗎?「手持天秤跟寶劍的正義女神
: 為何蒙上雙眼?」
: 此外,媒體人黃揚明20日也在臉書發文說,「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有如何決定「主筆大法
: 官」的規定,過去的暫時處分裁定都有註明主筆大法官是誰,但這次沒有,憲法法庭有必
: 要說明。
: 對此,林智群今天透過臉書直言,黃國昌、黃揚明「他們根本不懂,不懂法條,也不懂實
: 務作法」,林智群說明,依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判決」要寫主筆大法官名字
: ,可是「裁定」不用,因為第34條只準用第1、3項,沒準用第2項。
: 林智群強調,暫時處分裁定「不用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不過等到「判決」(是否違憲
: )出來時,就要公布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時就會在裁定上補記大法官名字示,同一個案子
: 的「裁定」跟「判決」,主筆大法官都是同一個人,所以公布判決時,大家就知道主筆大
: 法官是誰了。
: 林智群表示,黃揚明去查之前的暫時處分裁定,有看到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是因為之前案
: 件都已經有判決了,自然會在裁定上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該媒體人是只知其一、不知其
: 二,狠酸「黃國昌不懂要講啊!」
: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7-22/929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