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pujos (lks)》 之銘言:
:
: https://reurl.cc/MOY7om
: 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
: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
: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
:
: 有些律師
: 不用懷疑
: 一開口就是要說謊
:
: ※ 引述《zzyyxx77 (討噓大師77)》之銘言:
: :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 律師搬法條打臉:輸得很難看就挑毛病
我有時候會好奇看完文章是不是很困難。
你自己引用的報導原文就有說明111年憲暫裁字一號之所以有標註主筆大法官的原因。
: : 林智群強調,暫時處分裁定「不用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不過等到「判決」(是否違
憲
: : )出來時,就要公布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時就會在裁定上補記大法官名字示,同一個案
子
: : 的「裁定」跟「判決」,主筆大法官都是同一個人,所以公布判決時,大家就知道主筆
大
: : 法官是誰了。
: : 林智群表示,黃揚明去查之前的暫時處分裁定,有看到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是因為之前
案
: : 件都已經有判決了,自然會在裁定上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該媒體人是只知其一、不知
其
: : 二,狠酸「黃國昌不懂要講啊!」
如果你有點入原網頁中附錄的「裁定全文」
你會發現在原始的裁定文中本來就沒有標注主筆大法官的姓名。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我要提醒一點,讀書不犯法。
文章不要看一半。
謝謝。
順道一提。
同樣的說明在司法院於7月20日的公告中也有出現。
「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
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
,並無特別考量。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
年3月18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
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量。」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