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要不要出門上班工作,
事關個人生命財產安全問題。
應該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由勞工自己斟酌、自己決定。
可是現在的法規竟然是一刀切,
齊頭式平等,
只在乎一個範圍內的集體式的、共產黨式的動員,
而不顧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情況差異。
台灣法律應該保障台灣勞工,
從颱風生成到消失期間的自主權。
在期間為了防颱工作及緊急避難而自主休假者,
(防颱工作及緊急避難由勞工自行主觀認定。)
不允許公司、單位藉故懲處。
若颱風期間,
公司、單位強制勞工上班,
致勞工生命財產受侵害,
公司、單位負責人必須負完全責任。
自己的國家自己救,
自己的颱風假自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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