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南2歲童遭「水管插肛、窗外懸空」虐死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8-03 13:55:51
※ 引述《SEVENxELEVEN (原田都愛♥)》之銘言:
: 記者黃資真/台南報導
: 台南一名2歲謝姓男童因遭虐待被安置,1年多後結束返家第1天,繼續被32歲陳姓父親
: 家暴,3個月間遭水管插肛灌水、徒手抓生殖器,最後因腹部鈍傷慘死。43歲謝姓生母
: 因縱容施暴,台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2年,陳男另案審理中。
看了起訴書、判決書的明細
就驗傷報告、解剖報告內容來說,這傷情未免太恐怖了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3 號刑事判決
……使乙○○因此受有右眼皮上方擦傷0.8乘0.1公分、右下顎擦傷2乘0.2公分、右額顳部
瘀傷、右顳部下方頭皮下出血3乘2公分、左額顳部瘀傷6乘4公分、左耳前方臉頰瘀傷2.5
乘2公分、左嘴角外側擦傷2乘0.2公分、左下顎擦傷1.7乘0.1公分、左胸部擦傷0.8乘0.6
公分、陰莖細小疤痕數處達1乘0.5公分、臀部陳舊疤痕、右大腿弧形擦挫傷、右膝下方燙
傷4.5乘0.8公分、右膕窩上方疤痕1乘0.5公分、右膕窩下方疤痕2乘2公分、左大腿前側弧
形擦挫傷、左膝上方中空瘀傷3乘0.5公分、左大腿背側潰瘍2.1乘1公分、左膕部疤痕數處
大達2乘1公分、左腳掌底刮擦傷等多處傷害……
而且,謝女也自稱「為管教被害人,以綿繩持續綑綁被害人之雙手手腕四次、搧其臉頰二
次」
且還有:
雖被告陳稱若伊通報或阻止,會遭陳○威脅要帶走小孩或對其家人不利等語,然經本院勘
驗被告扣案之手機,確有被告陳稱陳○友人於112年6月4日22時43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
傳送「他說你不回來 他要帶小孩從11樓跳下去」之簡訊,業據本院製作勘驗筆錄在卷可
按,然該簡訊之傳送日期係在被害人安置期間,當時被害人尚未返家與被告同住,就簡訊
內容而言亦無法認定與被害人有何相關;再者,證人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叫被告不
要跟社工講小孩子身上的傷,但若被告說了,也不會對被告不利等語,上開簡訊及證人陳
○之證述,均無法認定被告處於「不能」對外求援之客觀狀態。
所以這「不能」和「不願」,都是經由測謊儀證實的吧...
但不管怎樣,就算確實是被告坦承犯行,但這種判決恐怕太輕了,下來就看地檢署是否要
提起上訴,請求加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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