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林宜樟
3.完整新聞標題:
比丘尼誤認被錄影狂罵「下三濫」 判無罪原因曝
4.完整新聞內文:
2024/08/03 16:07
宮姓比丘尼在高鐵嘉義站候車,誤認男子拿手機對他錄影,在候車處和車廂狂罵對方「下
三濫」、「詐騙集團」,無端被罵的男子因而提告,嘉義檢方以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
嘉義地院法官則認為,宮姓比丘尼僅是在衝突過程中,自認遭受侵犯,一時情緒衝動對男
子口出惡言,在場其他人未必認同侮辱性評價,難認男子的社會名譽受到實際損害,判決
比丘尼無罪。
宮姓比丘尼去年12月11日11點36分在高鐵嘉義站候車,誤認男子持手機對其錄影,在候車
處、車廂內公然對男子狂罵「他媽的,你錄什麼錄」、「破麻」、「下三濫」、「詐騙集
團」、「騙子」等穢語,男子感到非常不舒服,向警方及列車長通報處理。
判決書指出,「侮辱」雖是指以粗鄙言語等對他人侮謾及辱罵,減損他人聲望等負面影響
,仍可能具有言論市場的溝通思辯及輿論批評功能,評價涉及言論自由的保障核心,個人
價值立場的表達;侮辱性言論的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及多元,可能兼有抒發
情感或表達風格,不應僅因使用髒話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
為無價值或低價值的言論,失去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法官認為,公然侮辱罪立法目的為保護他人名譽權,一人對他人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
害其真實社會名譽,仍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侮辱性言論僅影響他人社會名譽中虛名
,或對真實社會名譽可能損害尚非明顯、重大,仍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此等侮辱
性言論,未必須動用刑法予以處罰。
法官認為,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
譽意涵即認定,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若僅因言詞文字用語負面、粗鄙,一律
處以公然侮辱罪,恐成為「髒話罪」;宮姓比丘尼是因自認男子對其錄影,感覺受侵犯,
一時情緒衝動,心生不滿才辱罵。
法官認為,在場乘客全程目睹始末,未必認同或接受宮姓比丘尼的侮辱性評價,甚至還可
能反過來譴責侮辱性言論,難認男子的社會名譽受到實際損害,判決宮姓比丘尼無罪;法
官也強調,冒犯男子名譽感情的侮辱性言論,仍可能成立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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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這比丘尼看起來也來悍,之前有韓國正妹開直播被男子狂罵還跟蹤,如果照這個比
丘尼罵人的判決,那個男的是不是也會無罪?